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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株洲新区 476

株洲高新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积极性,加快新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大、做强,不断推进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补贴对象

在株洲高新区河西示范园内注册和纳税,于境内外资本市场(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等)上市(挂牌)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新区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当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调整预算追加,当年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三条  补贴办法

对单个拟上市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100万元,分三个阶段进行补贴。

(一)境内外上市企业

1. 与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经中介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补贴40万元;

2.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新区内,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

1. 与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经中介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补贴 40万元;

2. 通过主办券商内核,提交了内核证明文件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3.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功,并挂牌公开交易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第四条  补贴程序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2)。株洲高新区拟上市(挂牌)企业可从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网站http://jinrong.zzty.gov.cn/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二)株洲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个季度上报株洲高新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通过批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相应补贴。

第五条  奖励政策

除执行省、市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外,拟上市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管委会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个人奖励。

第六条  其它规定

(一)本政策中凡涉及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均指株洲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二)每家企业补贴资金扶持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不重复享受。

(三)拟上市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向株洲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株洲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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