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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创新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株洲新区 504

为推动我区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全区自主创新体系,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二次创业”,根据株高天政办发〔2006〕4号文件(《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高新区、天元区范围内纳税的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区新型工业化中有突出创新表现的企业以及在运用创新管理或创新技术为高新区、天元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专利实施过程中做出显著成效的专利拥有人、金融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管理创新类

以生产经营自主创新产品或再创新产品为主,符合“双高”条件,实现创新管理、经济效益好、财政贡献大的企业。

二、技术创新类

当年升格为国家级、省级企业自建或共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提交申请后并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完全自主开发或以本企业为主自主开发并拥有完全专利使用权属。

三、品牌创新类

当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品牌以及省工商局、省质检局认定的省级品牌的工商企业。

四、金融创新类

当年在境内外一板市场、二板市场成功上市或再融资的区内企业,以及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区内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度平均增长水平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担保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同时全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事件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均属于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管理创新类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负责人(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其它类型企业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连续三年均保持较稳定纳税规模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

上述两类对企业的奖励,企业纳税额虽然达到奖励标准,但其增长幅度未达到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不予奖励。企业出现亏损的,奖励金额降低20%。有偷、逃、抗税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对实施财政“1515”工程贡献突出的企业,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再增加1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年度,再增加20万元奖励。

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50亿元企业进入株洲市“5115”工程奖励范围。

二、技术创新类

企业自建或共建的技术开发平台,凡当年升格为省级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检测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升格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区内工业企业当年获得授权专利,且专利成果转化效果良好的,发明专利1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1件奖励5000元,奖励额按专利件数累加。

三、品牌创新类

对当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的新办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工商局、省质检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或“省内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四、金融创新类

当年在境内外一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且所融资金主要用于本土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二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在三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市级以上金融机构(不重复计算)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区内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度平均增长水平的,奖励机构负责人5万元,每增加5000万贷款余额,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投资担保公司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机构负责人5万元,担保余额每增加2000万,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以上贷款和担保余额有效时间不低于6个月。

对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以及对区内纳税企业支持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经株洲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不受本办法奖励标准限制。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申报奖金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区 “创新奖”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内容及经费。

3、申请奖励全年受理,按年度奖励。

4、自主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成员单位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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